离境退税一般是针对哪些对象进行的?
来源:本站 时间:2022/3/8 13:47:32 次数:
我们都知道,不仅有货运交税,还有离境退税业务,但是对于具体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离境退税业务还是不太清楚,今天跟创实货运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我们国家的离境退税业务对象都有哪些吧!
根据规定,退税对象包括:
(1)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其同一天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和消费;
(3)离境日离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者随行李托运出境的商品可退税。
退税代理机构暂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3%的比例收取手续费。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扣除3%的手续费,也就是说,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物后,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8%的比例金额申请退税。
拓展小知识之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